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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五)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拨付的费用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已按规定享受工资福利的,其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按年结算,上缴财政。
  (六)职工因病情治疗需要转诊、转院的,可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同一次怀孕、分娩、流(引)产发生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
  1、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的,分别由前后接诊的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
  2、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长驻外地职工在派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结算管理
  (一)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查验其《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并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计帐;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并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清单汇总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和费用清单等材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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