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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不同等级实行定额结算,具体标准如下:
  医院等级

  结算项目   结算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顺产           980元   1200元  1500元
  助娩产          1350元  1600元  2000元
  剖宫产          1980元  2400元  3000元
  人工引产         1000元  1200元  1500元
  人工流产   门诊    130元   150元  180元
         住院    390元   480元  580元
  (三)产后访视费用实行限额结算,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增补的规定,其中,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再设个人支付比例,直接纳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结算,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四、结算程序
  (一)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二)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三)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0%至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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