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7〕2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卫 生 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
一、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生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可按照《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十二条、
十三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和护理假天数乘以日支付标准计算。具体标准为: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3、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假为10日。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怀孕、分娩和流(引)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产后访视费。医疗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