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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生育医疗服务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和有关增补规定。生育保险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处方,书写记录必须符合医疗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依照《武汉市生育保险门诊产前(后)检查项目参照表》所列项目和次数,为职工提供门诊产前检查服务;向职工或其家属告知有关生育保险“三项目录”的管理规定,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使用,要事先征得就医职工本人或其家属的签字同意。产后访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提供。
  第九条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额结算、限额结算和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结算,即根据不同分娩(包括终止妊娠)方式下综合医疗费用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作为定额结算的基本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二)限额结算,即根据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综合医疗费用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作为限额结算的基本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三)项目结算,即对职工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终止妊娠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使用的药品按规定逐项审核,确定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个人负担费用。
  第十条 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查验其《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并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职工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对长驻外地工作的职工,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家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并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填报《武汉市长驻外地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办理职工异地就医登记手续。职工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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