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6]10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实施《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根据《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服务功能,对愿意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医疗范围、服务质量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向社会公布。协议有效期为1年。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至少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第四条 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按照协议条款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生育保险规定,认真履行协议,按照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向生育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 怀孕职工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职工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进行。职工选择的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六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应当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以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等其他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