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在外地或者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紧急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二)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所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职工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职工在外地和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难产及晚育的界定
《办法》第
十二条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宫产的。
《办法》第
十二条所称晚育,按《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
六、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处理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
《办法》规定补发欠费期间发生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
《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七、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