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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6]9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登记和缴费
  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6]40号)要求,我市中心城区生育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二、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确定。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护理假津贴以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计划生育的其他费用
  (一)根据劳动保障部、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进行环检、孕检,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四、关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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