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备案与复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评定的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应当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未被评定守法诚信等级的申报单位,监察机构应当告知理由;申报单位不服的,可申请复评,监察机构收到复评申请后,应当组织复评。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年度评价工作一般应在次年3月15日之前完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评定相应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可在醒目位置悬挂“劳动保障最佳守法诚信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对上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最佳守法诚信用人单位”的,以鼓励用人单位诚信自律为主,可免于本年度劳动保障年审,除举报投诉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免于日常巡查;对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的,实行年审为主、主动检查为辅,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当年度未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未被评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其列为年度重点监察对象,及时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单 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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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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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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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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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社会
保险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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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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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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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守 法
诚 信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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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守
法
诚
信
等
级
理
由
| (对照评价标准逐项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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