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招用童工行为;
(七)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率100%;
(八)签订集体合同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九)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合格;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经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十)年度内无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十一)年度内无集体上访发生。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等级评价标准:
(一)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100%,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完备、补偿到位;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五)无招用童工行为;
(六)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率80%;
(七)连续二年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合格;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经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八)年度内无集体上访发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由用人单位自愿申请,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审核,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程序: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或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初步核实。监察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初步划定入选用人单位名单。
(三)评定公示名单。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的意见后,监察机构研究评定年度“劳动保障最佳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公示名单。
(四)社会公示。监察机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拟评定最佳守法诚信单位和守法诚信单位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听取社会监督意见。
(五)公布结果。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用人单位,由监察机构评定为相应等级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