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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不得强迫劳动者延时工作等。
  (五)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工资应足额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武汉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企业使用农民工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的要求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七)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八)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机制建设情况:签订集体合同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等。
  (九)依照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情况:不得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等。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分为“劳动保障最佳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
  第七条 “劳动保障最佳守法诚信用人单位”等级评价标准:
  (一)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100%,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完备、补偿到位;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规定;
  (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无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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