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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7〕6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1:
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内部劳动保障管理水平,鼓励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对监察对象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职工招用情况:不得发布虚假用工信息、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和押金、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件、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情况:与劳动者及时订立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其他赔偿的,应按法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等。
  (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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