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以征收、收回的方式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的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三)可以依法收购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 以收购的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购登记。由储备中心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收购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登记。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土地的,直接持有关资料向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办理收购登记。
(二)资料移交。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土地的,应当向储备中心提交下列资料(通知收购的,应当提交除申请书之外的下列所有资料):
1、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5、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6、土地平面图;
7、主管部门意见;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情况、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四)价格确定。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收购价格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收购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收购价格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确定。
(五)征询规划意见。储备中心根据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及规划控制指标,并出具规划图件。
(六)投资分析。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结合评估结果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土地收购的投资总额和收益进行分析,作为土地收购决策的依据。
(七)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投资收益分析结果,拟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具体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