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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0日)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6年6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

  第三条 韶关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土地资产运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的审核和土地储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政府对土地实行垄断运营和计划供应。除储备中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储备土地。

  第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镇规划而批准征收的土地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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