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16个受灾镇的通村公路硬底化每公里补助15万元,市财政按每公里补助1万元的标准优先安排灾区补助。对乡村道路的水毁中小桥梁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加紧对乐昌重灾区6个水毁渡口的建设,以方便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六)各级工商部门对严重受灾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06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1-3个月;对一般受灾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06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1-3个月。由受灾个体户向辖区工商所提出书面申请,辖区工商所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区)工商局审核,再报市工商局审批,最后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七)对受灾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方面的相关业务,给予“申请优先、审批优先、受理优先”的一站式服务。
(八)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资助灾区特困群众。对需纳税的捐赠方,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在税前扣除。
(九)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十一)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十二)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十三)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十四)对受灾地区的纳税人今年内新办的税务登记证或换证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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