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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我市受灾群众解决当前生产生活突出困难的通知


  (一)利用省、市下拨的救灾专项资金,帮助13个重灾镇卫生院维修水毁的设备,恢复其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二)利用省财政从2007年起对欠发达地区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村医,做到小病不出村。

  (三)灾区全倒户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小病凭民政部门发放的领粮卡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免费领用常用药品。大病费用可申请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和发动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

  (四)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灾区全倒户、绝收户、重大伤亡户,免收续交的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资金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四、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提高就业能力

  (一)做好省下达的2006年智力扶贫1500名技校生入读技校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我市重灾区重灾户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2000个培训指标。

  (三)按“百万工程”的要求,对要求参加短期培训的35岁以下重灾户农村青壮年进行培训。

  (四)在目前已组织2场面向灾区的专场招聘会的基础上,到2006年9月底止再组织4场面向灾区的专场招聘会。

  五、帮助灾区全倒户在2007年元旦前搬进新居

  (一)抓好农村居民全倒户住房重建。农村全倒户建房补助标准在省补助5000元基础上,市补3000元、县(市、区)补2000元。规范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准确、及时。灾区每户重建房屋面积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标准执行,重建房屋宅基地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减免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凡灾民建房用地审批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在不违背土地管理政策的条件下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规划、指标、地类等方面保证宅基地需要,做到即报、即办、即用。

  (二)城镇居民全倒户重建安置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且持有居民常住户口的,参照《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02]169号),入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由政府划拨土地,按照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二是按照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面积在60-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成本及利润控制等政策并落实到位,做到零收费。使房屋出售价格与当地中低收入家庭相适应,确保全倒户居民以成本价购房。三是政府按评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收购全倒户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拍卖,由竞得者按照一定比例面积与全倒户置换,或者从已建商品房中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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