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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市区峰前街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市区峰前街的通告
(韶府[2006]86号)


  为了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峰前街道路进行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改造范围:市区峰前街全路段。

  二、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通讯、水、电、燃气等所有管线,须与道路改造同时规划建设,一律下地。原有管线如与规划改造有冲突,其所有权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改造,自行迁移管线。所有管线和违章建筑(含临时建筑)及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构筑物、广告、招牌,由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于2007年1月31日前自行迁移(拆除)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或拒不拆迁(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邻街闲置地块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构筑物必须与道路改造同步清理整治。

  四、与道路改造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干扰、阻碍施工,否则,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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