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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重号错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重号错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府办〔2006〕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发放工作始于1987年。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工作只能全部由手工操作完成,身份证号码的编制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再加上参与发放工作的部门众多,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等原因,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号、错号问题。自2005年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来,通过计算机核查发现全市共有23000多人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存在重号、错号问题。为切实解决因居民身份证重号、错号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全市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重号、错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过程中,发现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出现重号、错号情形的,要立即予以更正,并签发《居民身份证编号变更更正通知书》给身份证持有人。

  二、身份证持有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编号变更更正通知书》原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涉及本人的证件、资料、档案等的身份证号码更正手续。所涉及的部门必须认可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编号变更更正通知书》,无条件地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更正其证件、资料上的身份证号码,并不能借机收取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的任何费用。

  三、允许与身份证持有人同一《居民户口簿》内的其他亲属为其代办身份证重号、错号更正手续。代办人在代办身份证重号、错号更正手续时,所涉及部门可要求代办人出示代办人、涉及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编号变更更正通知书》原件及《居民户口簿》原件。

  四、为确保各方利益,居民身份证重号、错号更改所涉及部门如有疑问,要及时与《居民身份证编号变更更正通知书》签发机关联系并核实居民身份证重号、错号变更等相关事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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