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经济合同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约定、劳资人事部门的用人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
(三)工伤发生后,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4、为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定证明;
6、患血吸虫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血防部门出具的《血吸虫病诊断报告书》和用人单位派其到疫区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和首次医治血吸虫病的原始病历。
第六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供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用人单位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