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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5]85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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