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确定鉴定时间和医务诊断科目。
  (二)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受专家医疗诊断;
  (三)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情况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应有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专家参与);
  (四)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用人单位应组织被鉴定人或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断检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后,如实写出医疗检查结论,经医疗卫生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后,可作为诊断依据。进行医疗检查到作出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内;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期召集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和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评议并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根据鉴定结论签发《武汉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证》。
  第十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拒绝按规定申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医疗检查材料或诊断结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