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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由医疗机构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口腔和耳鼻喉科等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专业专家组成。每个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七条 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专家负责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医疗诊断,并提出诊断意见,同时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评定伤残等级。职工非因工负伤,因病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确定。
  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要求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十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
  (四)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核对。
  第十一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经审核,对材料完整的,下达《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及时补齐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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