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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5]8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建档、医疗检查、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等鉴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的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工伤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
  (四)负责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事项:
  1、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3、劳动能力鉴定;
  4、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6、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7、旧伤复发的确认;
  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9、接受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委托鉴定;
  10、负责职工因残情发生变化后的复查鉴定;
  1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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