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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受伤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社保处申请,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因公出差,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所在单位应于5日内到辖区社保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八条 长驻外地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驻地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医疗终结后1月内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病情特殊,确需要转诊治疗的,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支,医疗终结后10日内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国外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定期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对协议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协议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外,还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直至解除协议,取消协议医疗机构资格。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的;
  (二)挂名住院的;
  (三)将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医药费用以其它名目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四)将非工伤保险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五)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六)医院药剂部门不严格按处方配药,超过处方剂量或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七)将医疗药品变换成其它药品、自费药品和生活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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