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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单位)
社会保险
编码
联系地址
性别
联系电话
受伤职工 姓名
出生年月
受伤害职工详细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建立劳动关系时间
事故时间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初诊时间
医疗费用总额(初算)
受伤害经过简述:
受伤害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举证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事故调查核实意见: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伤科审核意见:
(工伤科盖章)
处领导意见:
(单位盖章)
工伤认定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项的规定,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事故, (职工) (伤害部位)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
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与《工伤认定决定书》同等法律效力。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存档一份,发
(单位)、 (个人)各一份。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备注:1、本表适用于工伤参保职工事故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内且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创伤性外伤事故处理;
2、视同工伤不适用简易程序;
3、本表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