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因工受轻伤使用简易认定程序的通知
(武劳社[2006]67号)
各社会保险管理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规范职工因工受轻、重伤认定操作程序,提高工伤认定办事效率,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现就我市职工因工受轻伤使用简易认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使用简易认定程序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2、职工受创伤性外伤程度轻微,且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医疗终结后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
二、使用简易程序时,用《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中的“事故调查核实意见”由调查人填写,工伤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加盖印章。
四、使用工伤简易认定程序,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直接作出决定。
五、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与《工伤认定决定书》同等法律效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或职工对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答辩或应诉工作,必要时,相关社会保险管理处予以配合。
七、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需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专用章”。工伤认定案卷的归档保管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办理。申报办理情况每月底向市局工伤生育保险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