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
《条例》和
《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六、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对2005年12月29日(含)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
《条例》和
《办法》时效规定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原已按武人[2000]60号文规定,由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和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的,对其认定和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由用人单位按
《条例》和
《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不符合
《条例》和
《办法》时效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
《条例》和
《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对2005年12月29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原经费渠道列支。
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工伤保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关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