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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十三、审批延期: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在作工伤认定结论时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见附件14),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十四、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十五、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15),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十六、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见附件16),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工伤生育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各一份。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接待登记簿(工伤)
  3、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6、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7、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8、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9、现场勘验记录
  10、调查笔录
  11、举证告知书
  1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3、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4、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
  15、送达回证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附件1:
  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职工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身份证

号码

 

个人

电脑号

 

家庭地址

 

电话

 

所在街道、

乡(镇)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

 

所在街道、

乡(镇)

 

社保

登记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用工形式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

或疾病名称

 

职业病

名称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

□   工  伤

□   视同工伤

工伤协议 医疗机构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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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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