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通知
(武劳社〔2004〕4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
二十条的规定和《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3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11719元)3个月的标准(2930元)、10个月的标准(9766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应按《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险[1999]328号)文件界定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执行。
三、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