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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3〕11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失业保险实际,现就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期限满1年的,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指定银行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要住院的,应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疗诊治终结后,失业人员持《失业证》或《劳动者就业登记证》、诊治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35%的医疗诊治费,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属于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诊治费可报销50%,但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并应扣除住院期间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后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按前款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诊治费。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其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按《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险[1999]328号)的规定执行。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按武汉市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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