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及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审批件交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其通知用人单位。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将报送的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须携带以下证件材料,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一)本人身份证;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三)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求职登记证明;
(四)劳动力市场接受失业人员的档案凭证。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个人材料再次审核后,在发放的《武汉市失业人员证》上加盖钢印生效。
六、失业人员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持《武汉市失业人员证》到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
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核付给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凭单证向失业人员发放。
八、失业保险的迁移,按劳动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章规定和湖北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和个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鄂政发[2000]66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
(四)没有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
(五)已经重新就业的;
(六)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的;
(七)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关系的。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三次职业介绍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