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武劳社[2001]99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各区劳动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失业人员接收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程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部令[2000]第8号、鄂劳社办[2001]17号)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重申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人员符合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和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鄂政发[2000]66号)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国家规定标准(劳部发[94]481号文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三)根据《
劳动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须在7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一)失业人员名单;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证明书;
(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凭证;
(四)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检证、人员名册;
(五)裁减人员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的裁员方案;
(六)终止托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托管协议期满人员证明和《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通知书》。
三、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