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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武劳社[2001]99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各区劳动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失业人员接收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程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部令[2000]第8号、鄂劳社办[2001]17号)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重申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人员符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和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鄂政发[2000]66号)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国家规定标准(劳部发[94]481号文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须在7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一)失业人员名单;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证明书;
  (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凭证;
  (四)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检证、人员名册;
  (五)裁减人员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的裁员方案;
  (六)终止托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托管协议期满人员证明和《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通知书》。
  三、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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