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办法
(武劳社[2001]120号 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鄂劳社办[2001]81号)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批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
第三条 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应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配制的正式批文;
(二)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正式批文;
(三)制剂成分、剂型、规格、价格、临床适用范围等资料。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遴选工作,并制定《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分“一类制剂”和“二类制剂”进行管理。“一类制剂”是指临床治疗必需、疗效好、价格低的制剂;“二类制剂”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制剂中比“一类制剂”价格略高的制剂。
第六条 使用“一类制剂”的费用执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二类制剂”的费用执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