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劳社[2006]03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国有大中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6号)、省政府(鄂政发[2006]1号)、市政府(武政[2006]13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企业实体吸呐下岗失业认定证》(以下简称《认定证》),企业凭《认定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定核发《认定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申领《认定证》企业的界定
1、商贸企业。是指设有商业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包括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及其它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由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企业申领《认定证》具备的基本条件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逐月缴纳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并报送下列资料:
1、当年新增就业岗位中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及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号(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税务部门缴费凭证及社保经办部门盖章);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附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