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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5〕1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280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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