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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5〕1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根据《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
二十五条
和第
二十七条
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280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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