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武劳社[2002]45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基本平稳正常,医保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同时也集中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和相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关于确定我市2001--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武劳社[2001]150号),在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只能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收取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数额的医疗费,不应同时预收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医务人员为参保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时应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凡使用甲类药品能达到治疗效果的,尽量不使用乙类药品,凡使用一般性治疗和检查就能满足诊断治疗需要的,尽量不使用大型仪器进行治疗和检查。使用乙类药品、《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大型仪器检查治疗必须经参保人员同意。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以下简称《结算办法》)和《关于确定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1]151号)。各单位不得为增加入院人数,将未达到住院指征的病人收治入院治疗;不得因为参保人员医疗费超过定额结算标准,推诿重症病人、分解住院人次或要求病人提前出院。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在保险年度末,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存情况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符合规定的超定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给予妥善解决。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组成专家小组,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日常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参保人员反映的有关医疗服务问题进行核实。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问题一经查实,将责令限期改正,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单位的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