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劳社[2002]42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转发〈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武汉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不包含省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按武汉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武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缴费等相关基础性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