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武劳社[2001]1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为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为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收费,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和调整市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行费[1999]17号)的规定。凡超出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置换人工器官或体内置放材料,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办法实施后新确定的诊疗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