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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国有企业和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规定

特困国有企业和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规定
(武劳社[2001]130号)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特困国有企业和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困国有企业不能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帐户。职工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特困国有企业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确认,并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特困国有企业提出申请,应同时提交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资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经委确认的特困国有企业名单,对享受特困国有企业缴费政策的单位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条 因参保的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在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缴费窗口一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计入个人帐户。职工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的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前已为退休人员办理了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分期缴纳手续的,应在破产改制时一次性缴清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破产、改制的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接受医疗关系的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从企业破产时预留的社会保险费中缴纳,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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