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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武汉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武劳社[2001]129号)


  为满足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消费需求,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列入成本。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用于补助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保险中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各企业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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