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办法
(武劳社[2001]128号)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职工、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
  (一)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按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2、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3、《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