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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职工、退休人员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门诊紧急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视同一次住院,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的,执行该级别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的,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与个人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职工、退休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帐户金额包干,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资金按月拨付给本人;住院医疗费用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审核报销;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长驻外地的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年终由用人单位持职工的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并一次性冲抵其个人帐户金额;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长驻外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住院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1.5倍,情况特殊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适当提高。
  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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