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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武劳社[2001]124号 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的部分;
  (三)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一)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
  (二)职工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三)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
  (四)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4.8%划入;
  (五)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5.1%划入。
  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
  职工年龄均以上年12月31日以俞的实足年龄作为当年划入个人帐户的依据。
  第四条 个人帐户资金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息。
  第五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但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六条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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