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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建筑工程金额中含有设备价款需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第十一条 建筑业税收信息化管理过渡期间内,自开票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限内,建筑营业税采用数据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即,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除了要填写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外,还必须将已开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通过U盘等介质传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过渡期”截止日以省局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代开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委托代征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时,必须分工程项目申报缴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工程项目开具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代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方予以开票。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

第五章 纳税评估和网络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系统提示的纳税人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跟踪排查,对于不能立即排除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转入纳税评估,通过评估确定拟进一步采取的管征措施。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必须通过深入工程项目实地查看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并在系统录入相应的工程进度,以便系统自动比对。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系统综合查询功能,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工程项目、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数据,并进行勾稽比对和逻辑判断,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信息系统网络,及时跟踪监控外来和外出企业的税收管理信息,变事后结算管理为事前即时管理,有效堵塞纳税人利用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沟通不畅进行偷逃税收的漏洞。

第六章 违章处罚(理)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报验登记、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含电子数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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