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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纳税人承接分(转)包业务的,其承揽分(转)包工程应进行项目登记后,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12号)文件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三)其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纳税人,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地税机关要求的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

  第八条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其他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因项目工程款退回、工程款结算差额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申请书》(见附件二)、退款说明或工程结算书、已开具发票的复印件,经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窗口代开或由自开票纳税人在授信额度内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电脑开具的红字发票不用红颜色打印,但票面的人民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负数”,人民币金额小写前应加“-”,“备注”栏中应注明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

  (二)发票防伪。纳税人利用系统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自开或代开)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发票防伪识别码,并打印在发票票面“税控号”一栏上。通过在系统中输入防伪识别码,就可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发票所属区域进行判别,达到发票网络监控的目的。对于发票防伪码未打印或打印不全时,应作废票处理。

  (三)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必须分工程项目开具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等其他不合法凭证入帐。未经省地税局同意不得跨地区使用发票。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逐笔登记已开发票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

第四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九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中营业税应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营业税申报。

  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除就外出经营项目在劳务发生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每月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工程项目自应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则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外出施工项目应纳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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