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所称“零星工程项目”是指一次性开票,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建筑业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五)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建筑业发票:
1、承接分包、转包工程业务(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由纳税人另行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
2、未提供建筑业劳务;
3、提供非建筑业劳务;
4、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第六条 建筑业纳税人代开票管理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必须申报纳税并确认税款入库后,才可到税务窗口代开建筑业发票,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是建筑企业及个人包括外来建筑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必须先向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后,再凭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向发票窗口申请代开发票。对于一次性开票,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幅度可由各地在50万元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做为零星项目进行简易项目登记后,到税务窗口申请用临时电脑编码进行代开发票。
上述“简易项目登记”是指仅进行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承包人、工程预算等简单项目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扣代收税收凭证及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
(一)将承接的工程项目分(转)包给其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并填写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申请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