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筑业纳税人承包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的,应向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第四条 《外管证》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期限届满后申请续开的可再予核发。
(三)纳税人应当在工程施工前持有效《外管证》向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劳务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领购发票的还应一并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四)劳务地税务机关必须在《外管证》上签注项目开具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份数、金额,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系统在全省上线后,除厦门外的省内企业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相关信息。)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自开票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开票额度必须给予授信,授信额度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分月或分季,额度不能高于合同总金额。
(二)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劳务地(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向劳务地或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并在系统软件(企业端)进行发票领购的录入登记。
(三)自开票纳税人承接的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相应劳务结算时,可按在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报验登记时确定的开票授信额度内,自行逐一分项目开具建筑发票,同时导出由软件生成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开具明细表》项目申报资料,向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对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下,被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的,则由企业在软件授信的额度内自行分项目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