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经报验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程项目变动,如改变设计结构、追加(减少)合同金额、改变建筑面积等情况,必须在项目变更后30日内持《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报验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结算注销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费,并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系统进行相应的登记。纳税人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复工)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的30日内, 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并说明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进行续建登记。
(五)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已完工未结算”处理;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完工结算且税款已结清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结算注销。
上述“已完工”是指已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
(六)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必须在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报验登记手续,其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否则由承揽分(转)包工程的纳税人全额缴纳税款;项目总承包人也必须在分(转)包工程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转)包登记手续,并负责代扣代缴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
(七)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并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预计)金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金额、营业税税前扣除设备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八)纳税人在项目报验登记时应将预算书和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对预算书的材料成本、劳务金额、设备金额,并将三项金额录入系统。项目决算后,纳税人必须将决算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决算书对材料成本、劳务金额、设备款进行修改,核算项目利润。纳税人承建的项目是包工不包料的,必须将建设单位自购的材料的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没有预算书和合同的,必须每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工程项目所购入的材料的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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