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代开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由劳务地或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条 工程项目报验登记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不含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初始)登记:
1、《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适用外来建筑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自开票纳税人承接工程项目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在报验前必须先在“建筑业税收管理企业端软件”进行项目登记,然后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与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上述规定办理或是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由企业自行在软件企业端进行项目登记,次月10日前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及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一同报验。
(二)外来建筑企业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时,应先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对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时,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或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按本地建筑企业进行管理。
同一县(市、区)建筑业纳税人跨分局(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视同外来建安企业进行管理,但不必开具《外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