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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08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及时做出预测和预警,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实现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的强大辅助功能。本办法具体分为:日常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信息比对和网络监控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除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在机构地或劳务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外,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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