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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审核

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 应纳税额: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

  3、 已申报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每月实际已申报纳税的数额,包括核定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和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所缴纳的税额。

  4、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附件7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填报单位:

  定额执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业户名称

业主姓名

经营地点

调整额度(幅度)

调整原因

税款核定情况

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

月核定税额

合计

 

 

 

 

 

 

 

 

 

 

 

 

 

 

 

 

 

 

 

 

 

 

 

 

 

 

 

 

 

 

 

 

 

 

 

 

 

 

 

 

 

 

 

 

 

 

 

 

 

 

 

 

 

 

 

 

 

 

 

 

 

 

 

 

 

 

 

 

 

 

 

 

县级核准

主管部门审核: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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